» 财政部 //www.luezhai.com 三维科学, 无限可能! Wed, 27 Nov 2024 07:55:33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3.9.40 增材制造装备列为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获进口免税政策支持 //www.luezhai.com/?p=11067 //www.luezhai.com/?p=11067#comments Wed, 10 Jan 2018 03:22:45 +0000 http://www.51shape.com/?p=11067 1月9日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 财政部日前会同发改委、工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共同印发《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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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调整是根据国内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发展以及配套零部件、原材料生产制造能力变化等情况,对该政策的三份目录进行了调整。结合《中国制造2025》规划,在《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增列了国内处于起步期或成长期的部分技术装备,删减了目前国内产业发展较好、上下游配套较齐全的部分技术装备;对已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部分技术装备,在《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明确其进口不予免税;根据《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调整情况,相应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对确有必要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予以免税。

在附件1中《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中新增了相关的工业级增材制造装备,包括粉末床激光增材制造装备、送粉式激光增材制造装备、粉末床电子束增材制造装备、送丝式电子束增材制造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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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附件2中《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7年修订)》中新增了工业级增材制造装备一级部件,包括激光器(M2<=1.1,激光功率>=200W,波长1064nm以及10.6um)、激光扫描振镜(通光口径>=14mm,耐受激光功率>=200w)、平场聚焦镜(波长1064nm以及10.6um,焦距>=163mm,入射光直径>=14mm)、激光扩束镜、高功率光纤激光器(功率大于1 kW)、高功率激光熔覆头(耐受功率大于1kW)、电子枪(电子束功率>=3kW,加速电压>=40kV,稳定性=<+-0.2%)、电子枪电源(输出高压>=40kV)等,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延伸阅读请参考 发表的《动态变焦系统-如何更好的控制激光熔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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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与金属3D打印质量检测有关的医学用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设备的关键零部件也被列入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范畴。详细应用信息请参考 发布的《X射线断层成像作为3D打印的质量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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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针对于航空发动机所使用的金属材料,部分二级部件被列为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范畴。延伸阅读请参考 发布的《3D打印高温合金白皮书

—-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财关税〔201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7年修订)》(见附件2)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附件1、2中列明执行年限的,有关装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至到该年度12月31日。

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情况,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混流式水电机组等装备的免税政策,生产制造相关装备和产品的企业2018年度预拨免税进口额度相应取消。

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8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有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为保证《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调整前已批准的上述项目顺利实施,对2017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18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进口设备,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附件3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83号)执行。

自2018年7月1日起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中所列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为保证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对有关项目和企业进口商品需对照《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审核征免税的,《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所列商品名称相同,或仅在《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中列名的商品,一律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所列商品及其技术规格指标为准。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附件1、2、3予以废止。

附件: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

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7年修订)

3.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

以上内容综合自:中国发展网、财政部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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